摘要:从4月1日起,国家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将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从4月1日起,国家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将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那么认证机构的确定就很重要。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确保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平稳过渡和有效运行,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扩大认证机构的范围以及监督管理,规定了认证机构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开展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试点工作。
对每类产品择优选择2至3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时限为期1年。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证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优选。
当然,国家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也非常重要,所以,会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认证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专项检查。
那么,要想成为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认证机构,需要报送哪些相关材料呢?
《通知》规定了五项内容,一是满足《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认证机构资质要求及技术能力、已获得审批的业务范围及相关技术能力,能够覆盖已实施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证明材料;二是对3年内无违反认证要求/不良记录的声明文件;三是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证明材料;四是了解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能够为采购人提供有效技术服务的声明文件;五是能够与市场监管总局所建立的政府采购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实时上传认证结果和产品有关数据信息的声明文件。
报送材料的截至时间是2019年3月20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