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第一次把节约资源作为我国的基本原则策,《节约能源法》作为一部节约能源资源的专门法律,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第一次把节约资源作为我国的基本原则策,《节约能源法》作为一部节约能源资源的专门法律,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较之于修订前的《节约能源法》“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的定位,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期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一)基本国策
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指导下,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国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水资源、耕地、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都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资源消耗量增大,资源需求上升的趋势短期内不会改变。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当前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因此,把节约资源作为重点基本国策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康是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本质要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要坚持节约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而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加快结构建调整,推进技术进步,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放在首位
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是我国的能源发展战略,也就是我国能源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第一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必须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战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对缓解能源约束矛盾、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贯彻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把节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都要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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