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七批交办重点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哈尔滨新闻网2018-06-22 06:58哈尔滨新闻网2018-06-22 06:58(哈尔滨环保举报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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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6月7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七批次,共56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11件,已办结56件,受理编号分别为399*、400*、402*、405*、410*、412*、413*、418*、419*、420*、421*、425、426、428、432、434、437、438、442、446、451、453、454、460、463、464、466、467、468、470、471

2018年6月7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七批次,共56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11件,已办结56件,受理编号分别为399*、400*、402*、405*、410*、412*、413*、418*、419*、420*、421*、425、426、428、432、434、437、438、442、446、451、453、454、460、463、464、466、467、468、470、471、474、475、477、478、479、481、482、484、485、486、487、488、490、491、492、494、496、497、498、501、502、503、505、506、510,未办结0件。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一、受理编号399*号:“五常市河子镇沙河子村拉林河源头沙河子村段的河道两侧,有人私采泥沙造成耕地水土流失。村干部擅自将河道填平改为耕地,具体位置在沙河子村铁道桥新修的水闸门下游约30米处,原来30-40米宽的河道现仅有4-5米宽。2018年6月5日,镇政府答复“村干部王某新开的北侧耕地合法,举报人在前20-30年开采的五荒地不合法”。举报人对镇政府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彻查此事。”(一)基本情况五常市拉林河全长448公里,流域面积21844平方公里,拉林河水系从源头开始,流经沙河子镇、向阳镇、山河镇等乡镇,其中沙河子镇流域长50公里左右。举报人所讲述沙河子铁路桥位于河流上游的沙河子村,原为森工局运输木材的小火车道,现已废弃。举报人所讲河道实为灌渠的排水渠,渠中的水排入拉林河。该区段日常由五常市水务局沙河子灌区管理,沙河子村河长王某某巡查,周边河道状况良好,沿岸植被没有受到破坏,完全满足排水需要。(二)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其中举报私采泥砂造成水土流失和河道变窄情况不属实;将河道填平改为耕地情况属实;镇政府答复其合法与不合法一事不属实。调查处理情况:关于私采泥砂造成水土流失情况调查。河长王某某在日常巡察过程中没有发现该河段私采泥砂行为,也不存在因私采泥砂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沙河子镇政府主要领导、水利站长会同五常市水务局、市河道管理站及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再次进行现场详细排查,没有发现举报人所说的“拉林河源头沙河子村段的河道两侧”“私采泥沙行为”,也未见河道两侧有采砂痕迹,沿岸植被没有受到破坏,岸边土地没有塌陷,没有发现耕地水土流失。虽然举报人所提私采泥砂现象不存在,但调查组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对附近一处砂场进行了调查了解。据查,该砂场河道采砂准采证号为“黑水(河)采证五砂管字【2018】第1号”,砂场名称为“五常市信畅砂石经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信思明”,开采范围为“沙河子大桥距桥上游500米至四马架桥河道内”(GPS北纬44°26′29″,东经127°36′21″至北纬44°26′37″,东经127°36′41″),该企业采砂手续合法,举报人要求政府禁止河道开采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关于擅自将河道填平改为耕地情况调查。据调查,河道改为耕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其中有森工国有土地面积和部分小开荒面积),紧邻森铁铁道路基。该地块1993年由森铁职工祖某某开荒垦种玉米,2017年春季祖某某将该地块转让给沙河子村村民崔某某(有转让合同),2017年10月7日崔某某将该地块转让给同村村民孙某(有转让合同)。2014年夏汛将该耕地靠近排水渠一侧约1000多平方冲毁变为荒滩,2018年春季水务部门完成排水闸及排水渠工程后,孙某将被冲毁部分修筑围堰进行了复垦,改种水田,该事不涉及村干部参与。沙河子镇防汛指挥部已于2018年6月6日下达了围堰拆除通知,要求孙某于15日内自行将围堰拆除,恢复原有河道。关于河道变窄情况调查。据调查,举报所讲“河道”实际上为排水渠。此排水渠上面原有一处石头坝,坝前排水渠原有6-7米宽。2017年夏汛发生“7.19”大水,该地块基本冲淤,石头坝和排水渠也被冲毁,排水渠冲刷毁坏后,形成了30-40米宽的沟道。2018年春季,五常市水务局对水毁工程按照设计进行了重建,其中配套排水渠也进行了整修恢复,目前排水渠由最初的6-7米保持到7米标准,原河道没有变窄。关于镇政府答复情况调查。经沙河子镇纪委专案组调查,举报人反映镇政府答复“村干部王某新开的北侧耕地合法,举报人在前20-30年开采的五荒地不合法”一事,情况为:2018年6月5日五常市水务局和沙河子镇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现场实地调查后,找双方当事人反馈情况,当时办公室内有调查组工作人员5名,调查组告知双方:“被举报围堤110米,举报人围堤90米,都影响汛期行洪,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自行拆除。”所以,举报人所说2018年6月5日,镇政府答复“村干部王某新开的北侧耕地合法,举报人在前20-30年开采的五荒地不合法”一事不属实。(三)问责情况无。二、受理编号400*:“一是十多年来,五常市林业局职工和附近居民开垦近100亩林地种人参。二是五常市林业局将多个林场的近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且收取承包费,多年来拒不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十多年来,五常市林业局职工和附近居民开垦近100亩林地种人参。”(一)基本情况举报材料反映的地点位于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林业局所属五常保山林场和哈尔滨市五常市龙凤山镇东局子村。五常保山林场施业区面积7737公顷,职工105人,现任场长苏某;五常市龙凤山镇东局子村,330户,1184人,耕地面积12014亩,村支部书记刘某某,村主任李某某。(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职工和附近居民开垦林地种人参情况属实;开垦近100亩不属实。信访人举报地块为2017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检查涉案地块,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已于2017年9月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查,种参位置共有3处地块。总面积13.365公顷。第一块位于龙凤山镇东局子村西局子屯西南山的东局子村集体林内,面积6.565公顷,此地块属于刘某个人承包经营,2015年经批准采伐后没有树木,国家林业局监测点图斑号175;第二块位于五常市保山林场11林班19小班内(具体位于东局子村西局子屯正北),面积为1.9公顷,此地块没有树木,国家林业局监测点图斑号164;第三块位于五常市保山林场11林班19小班(具体位于东局子村西局子屯西北),面积为4.9公顷,此地块没有树木,国家林业局监测点图斑号163。经调查,自2017年4月,五常市龙凤山镇东局子村西局子屯农民刘某,占用上述林地种植人参。2017年9月27日,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刘某涉嫌非法占农用地罪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7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8年4月,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责成保山林场和龙凤山镇林业站,严格按照造林设计规程,对涉案的13.365公顷地块已经全部实施还林,栽植红松和云杉共29400株。关于此信访案件所涉及到的五常保山林场相关责任人,因监管不力、工作失职,2015年4月25日,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给予原五常保山林场场长史某某、林政队长张某某行政免职处分,给予五常保山林场主管林政场长孙某诫勉谈话处分。(三)问责情况无。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将多个林场的近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且收取承包费,多年来拒不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基本情况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下辖12个国有林场,分别为胜利林场,蛤蜊河林场、背荫河林场、平房店林场、冲河林场、向阳林场、兴隆川林场、大烟筒林场、宝龙店林场、小黑河林场、杨家岗林场和保山林场,施业区总面积250.2万亩,现有职工2036人。(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将多个林场的近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收取承包费情况属实;多年来拒不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情况不属实。该举报人反映的“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是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多年形成的,涉及12个国有林场,面积76075.74亩。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明传[1998]16号),文件中规定:“要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占的国有林地,有关单位必须立即收回,暂时难以收回的,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属,有偿使用,限期收回。”2014年,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黑龙江省林业厅在全省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将二类调查中发生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林地(包含问题中所说的林地改成水田)确定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并将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纳入林地统一管理。按照黑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2016年,五常市开展全市林地、湿地清理回收工作,对全市林地、湿地进行依法清理,制定还林、还湿规划,规范承包经营。201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按照还林规划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底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竞价承包,相关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用。”按照省、市文件要求,2016年11月11日,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印发了《五常市林业局林辅用地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林发〔2016〕65号),对全市12个国有林场暂时不能还林的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制定底价,对外发包,依法收取承包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交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林业改革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2017年,全市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收费总面积76075.74亩,2018年收费总面积为73624.60亩,两年收费面积差2451.14亩,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还林面积。随着国有林场改革和退耕还林推进,全市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将全部实施还林。综上所述,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收取国有林场林地承包费用,符合国家政策,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三)问责情况无。三、受理编号402*:“巴彦县采石场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污染农田和周边村庄,没有配套建设任何环保设施。举报人称,每当有上级检查时当地政府就会提前通知企业,采石场以停产方式逃避检查。”(一)基本情况巴彦县采石场共有19家,分布于巴彦县7个乡镇。其中:西集镇有巴彦县西集镇长峰第一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繁荣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兴集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西集吉星石料厂、巴彦县志军采石场、巴彦县广源采石场、巴彦县兴振石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7家企业;巴彦港镇有巴彦县海源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江鑫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吉利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龙宇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天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县金盛源矿产有限公司5家企业;龙庙镇有巴彦县龙庙镇采石厂、巴彦县兴达采石有限公司2家企业;龙泉镇有巴彦县龙泉杏山采石有限公司1家企业;兴隆镇有巴彦县兴隆镇福合二尖山采石有限公司1家企业;天增镇有巴彦县双山采石场1家企业;黑山镇有黑龙江巴彦兴隆水泥制造有限公司1家企业。巴彦县在受理该转办案件之前,2018年6月3日接到市领导小组向巴彦县转办第三批139号案件,反映西集镇7家采石场环境污染问题,巴彦县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督办要求已上报案件办理报告。在受理该转办案件之后,巴彦县又对第三批139号案件涉及的西集镇7家采石场开展了深入调查,并进一步细化综合整治措施。巴彦县环境执法采取“双随机”执法模式对上述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巴彦县采石场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污染农田和周边村庄,没有配套建设任何环保设施情况基本属实;举报人称,每当有上级检查时当地政府就会提前通知企业,采石场以停产方式逃避检查,情况不属实。调查处理情况:针对举报人反映的上述环境问题,巴彦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6月8日成立了由县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组成的调查组就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1.巴彦县西集镇长峰第一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6年7月13日注册,2016年2月25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哈环审书[2016]4号),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2日(为企业扩储申请后重新核发),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2.巴彦县繁荣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6年3月16日注册,2016年7月18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哈环审书[2016]66号),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为企业扩储申请后重新核发),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3.巴彦县兴集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4年4月25日注册,2016年6月8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哈环审书[2016]59号),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1月4日(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4.巴彦县西集吉星石料厂。该企业于2009年9月3日注册,2016年8月9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哈环审书[2016]94号),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为企业扩储申请后重新核发),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2018年6月4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姜某某、张某某现场检查上述4家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存在 “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即下达了《巴彦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完善相关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生产,对4家采石企业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时限期满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巴彦县兴振石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8年1月16日注册,2018年4月30日建成。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姜某某、张某某在2018年6月4日现场检查该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属于外购矿石加工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针对该企业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姜某某、张某某下达了《巴彦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完善相关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生产,对企业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时限期满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巴彦县海源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5年8月31日注册,2013年4月15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字[2013]009号,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5年10月16日至2020 年10月16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7.巴彦县龙宇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4年12月22日注册,2013年4月22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建[2013]004号)并于2016年备案,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8 年12月12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8.巴彦县天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于2017年1月16日注册,2013年4月20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建字[2013]2号)并于2016年备案,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9 年6月29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9.巴彦县兴达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7年3月8日注册,2014年8月6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审表[2014]44号)并于2016年备案,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4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2018年6月8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姜某某、张某某在现场检查上述4家企业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影响周边的农田。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姜某某、张某某依据下达了《巴彦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保验收手续。6月10日,下达了《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时限期满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巴彦县政府将责成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巴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在未经验收小组验收前不得生产,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使用。10.巴彦县金盛源矿产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7年4月14日注册。2018年6月8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姜某某、张某某在现场检查上述1家企业时发现,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对其下达了《巴彦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完善环评报告中的污染防治设施。6月10日,下达了《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时限期满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巴彦县政府将责成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巴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在未经验收小组验收前不得生产,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使用。11.巴彦县志军采石场。该企业于2011年8月24日注册,2015年8月23日到期,2014年8月12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审表[2014]35号),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2年11月23日至2015 年11月23日。经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定期巡查,该企业已于2016年停产。2018年6月4日、6月6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时没发现企业生产。12.巴彦县广源采石场。该企业于2011年7月21日注册,2015年7月20日到期,2014年8月12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哈环审书[2014]46号)。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4 年6月30日。经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定期巡查,该企业已于2014年7月停产。2018年6月4日、6月6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检查时没发现企业生产。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对上述2家停产企业将加大巡查力度,并督促企业在开工前完善相关审批、验收手续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在合法情况下企业正常生产。13.黑龙江巴彦兴隆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该企业于1999年8月29日注册,因企业申请扩储需重新进行环评,2018年2月22日重新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哈环审书[2018]2号),正在改扩建当中,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22年3月1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5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2018年6月10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正在检修、安装设备,企业附近没有居民。14.巴彦县江鑫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6年5月18日注册,2013年6月6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建字[2013]10号),企业未建设,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凝灰岩,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年,总量25.34万立方米。通过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认定,该企业现场未开采。2018年6月10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企业还未建设。15.巴彦县吉利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6年5月18日注册,2013年6月6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建字[2013]11号),企业未建设,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凝灰岩,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年,总量27.89万立方米。通过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认定,该企业现场未开采。2018年6月10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企业还未建设。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对上述3家企业要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要求,同步安装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16.巴彦县龙泉杏山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4年5月21日注册,2013年4月22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建[2013]5号)并于2016年备案,2018年6月10日经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1月17日至2019 年1月17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2018年6月10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17.巴彦县双山采石场。该企业于2011年7月13日注册,2014年8月12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审表[2014] 54号)并于2016年备案,2018年6月10日经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5年6月6日至2019 年6月6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日。2018年6月10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姜某某、张某某在现场检查时情况,企业未生产,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18.巴彦县龙庙镇采石厂。该企业于1989年11月10日注册,2014年8月6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审表[2014] 43号)并于2016年备案,2018年6月10日经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1月27日至2020 年1月27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2018年6月10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姜某某、张某某在现场检查时情况,企业未生产,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19.巴彦县兴隆镇福合二尖山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4年5月26日注册,2013年4月22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巴环建[2013]006号)并于2016年备案,2018年6月10日经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6月7日至2019 年6月7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6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2018年6月10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姜某某、张某某在现场检查时情况,企业未生产,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对上述4家企业,将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和双随机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使企业能够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守法经营,不发生影响周边环境问题。下一步,巴彦县将举一反三,对全县采石场进行严格管理,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具体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针对全县采石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摸排,要求各企业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计划,并保证在整改期间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要求各行业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保证监管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企业在合法范围内生产经营,不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切实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三)问责情况无。四、受理编号405*:“一是近期,区政府计划在安阳路何家沟路段沿内河建设高架桥,破土施工会破坏何家沟生态环境,高架桥建成后也会产生噪声污染。附近市民向当地环保部门咨询高架桥项目事宜被告之不会对生态造成破坏,环保部门称河道管理归水务部门管理,后咨询水务部门被告之此项目由区政府负责。二是2018年4月7日,安阳路两侧树木被砍伐。附近市民担心高架桥项目影响何家沟泄洪功能,区政府领导告之市民高架桥项目尚处于谋划阶段,并表示环评审批不通过就不建。截至目前,市民仍未接到任何有关通知,相关部门有互相推诿行为。三是2018年5月,市环保局告之附近市民“城乡路高架体系”项目不用做环评报告书,只需做环评报告表,不需要群众参与,不用开听证会。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施工及设计招标,施工单位已公示。举报人咨询此项目是否需做环评报告书,不同意在何家沟路段建设高架桥,目前已找专业人员设计交通治理备选方案,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接受。”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近期,区政府计划在安阳路何家沟路段沿内河建设高架桥,破土施工会破坏何家沟生态环境,高架桥建成后也会产生噪声污染。附近市民向当地环保部门咨询高架桥项目事宜被告知不会对生态造成破坏,环保部门称河道管理归水务部门管理,后咨询水务部门被告之此项目由区政府负责。)(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哈尔滨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多次在全国最堵城市排名中排名靠前。目前,哈西、群力等城市新区与老城区联系不畅,中心区车流向外疏解能力不足,城乡路、安阳路、二环路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特别是随着新扩建的太平机场投用,以及城市新区的陆续建成,该区域将吸引更多车流,如不尽早完善高架体系,将对群众生活和出行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为此,哈尔滨市谋划了城乡高架体系项目,起点与现状西二环高架桥相连,经安阳路、何家沟、城乡路至终点,全长约6公里,其中,何家沟段长820米,桥宽9米,单向2车道。(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破土施工会破坏何家沟生态环境,高架桥建成后也会产生噪声污染的情况不属实。该项目在谋划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问题。在噪声问题方面,该项目工程设计中,计划采取设置隔音屏、铺设低噪沥青、限制重载车辆通行等综合措施,防止噪声和尾气污染,将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检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编制环评报告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能开工。如该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将严格按照相应规范施工,对周边生态环境采取保护性措施,严格文明施工管理,规范设置围挡及施工便道,对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部分,将在施工结束后按原样、原标准进行恢复。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尚未开工建设。(三)问责情况无。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8年4月7日,安阳路两侧树木被砍伐。附近市民担心高架桥项目影响何家沟泄洪功能,区政府领导告知市民高架桥项目尚处于谋划阶段,并表示环评审批不通过就不建。截至目前,市民仍未接到任何有关通知,相关部门有互相推诿行为。)(一)基本情况安阳路于2006年实施拓宽改造,由于资金问题,马路中间线杆始终未能迁移,影响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市民对此反映强烈。为此,2018年计划实施安阳路拓宽改造工程,结合道路建设,将道路上的电力线杆下卧,在依法办理取得绿化迁移许可证后,实施了安阳路树木迁移。随后,我市谋划了城乡高架体系项目,其中涉及在安阳路段架设高架桥,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安阳路道路拓宽将结合桥梁工程统筹考虑、同步建设。2018年5月2日,哈尔滨市水务局下达了《城乡高架体系在何家沟管理范围内建设安阳路支线高架桥工程建设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安阳路两侧树木被砍伐,附近市民担心高架桥项目影响何家沟泄洪功能,相关部门有推诿的情况不属实。绿化迁移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条件之一,安阳路拓宽改造项目依法取得了绿化迁移许可证,对两侧树木进行了移植,并非砍伐。现何家沟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城乡高架体系项目新建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满足防洪标准,建设过程中,水务和水政监察部门将严格予以监督管理。市民在咨询环保、水务、区政府的过程中,各部门均答复了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情况,不存在推诿问题。(三)问责情况无。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18年5月,市环保局告知附近市民“城乡路高架体系”项目不用做环评报告书,只需做环评报告表,不需要群众参与,不用开听证会。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施工及设计招标,施工单位已公示。举报人咨询此项目是否需做环评报告书)(一)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分三种类型,一是环评报告书,二是环评报告表,三是环评登记表。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8日印发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重新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名录中第173项明确,城市桥梁、隧道全部编写环评报告表,未规定编制环评报告书。(二)核实处理情况该问题为群众咨询事项,答复如下:城乡高架体系属城市桥梁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中第9条和第12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环评报告表未做上述要求。根据国家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不是招投标的法定前置要件,是工程开工条件,城乡高架体系项目已完成施工、监理招标,不代表可以开工,仍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标准,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表并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三)问责情况无。五、受理编号410*号:“太平镇先发村石家崴子屯东头一食品加工厂夜间作业,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院内的8-9个渗水井,渗入地下,已持续两年。举报人称近期有人开带‘环境监察’字样的车(黑AV9575)向该厂报信,告知该厂等督察组走了之后再生产。目前,该厂已停产。”(一)基本情况举报人反映的食品加工厂,名为哈尔滨天风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道里区太平镇先进村石家崴子屯,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单位于2014年开工建设,2016年建成,2017年2月投入使用,主要生产酱豆、酱牛肚、酱百叶。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产使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厂区内一处储水窖,定期由吸污车转运。6月10日,道里环保分局针对其存在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将继续对该单位污水排放的最终去向进行调查,查明后依法处理。“举报人称近期有人开带‘环境监察’字样的车(黑AV9575)向该厂报信,告知该厂等督察组走了之后再生产。”情况不属实。(三)问责情况无。六、受理编号412*:“学府新城小区1号楼楼下有29个门市,其中有22个饭店(尤其是“串串香6毛小串”)没有设立油烟高空排放装置,烧烤油烟呛人,晚间吹风机声音大,噪声扰民。”(一)基本情况举报人所反映的依兰县健康路学府新城小区共9栋楼、占地6万平方米,其中1号楼位于健康街和东顺城路交叉口(东北侧),健康街(一侧)358号至416号共29家门市,其中经营餐饮行业21家,剩余8家分别是人民同泰药店、弘阳地产、国珍保健品、巴伦酒吧、阳光农业保险、永康大药房、振兴大药房、医疗器械。2017年4月,依兰县行政执法局对全县餐饮服务场所的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启动专项治理工作,逐街逐户对县内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开展走访摸底,摸清全县餐饮商户共531家。通过现场勘察,限期287家中型以上规模餐饮商家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依法对逾期未完成的餐饮单位下发行政处罚通知。截至目前,122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2017年以来,依兰行政执法局共接到学府新城小区居民反映小区饭店油烟污染、噪声扰民举报4次。接到举报后,依兰县政府责成县行政执法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等相关部门立即查处。(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依兰县学府新城小区1号楼22个饭店(尤其是“串串香6毛小串”)没有设立油烟高空排放装置,烧烤油烟呛人,晚间吹风机声音大,噪声扰民情况属实。调查处理情况:接到此信访案件后,依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行政执法局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消防大队、法制办、监察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举报反映的学府新城小区1号楼所有餐饮单位进行全方位地调查。查实学府新城1号楼现有门市29个,现经营餐饮行业的商家21家(其中烧烤类13家,快餐及炒菜类饭店8家),21家饭店中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有13家,其中举报人反映的“串串香6毛小串”已安装净化器但未正常使用,21家饭店均没有设立高空排放装置。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噪声问题,依兰县环保部门对学府新城小区噪声情况进行了监测,主要来源是烧烤类餐饮的排烟机,夜间最高分贝为50.3dBA,超标0.3dBA。针对排查问题依兰县行政执法局针对上诉问题对该20家餐饮单位采集了调查询问笔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下发、送达了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20家餐饮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下一步,针对噪声问题,依兰县行政执法局将会同环保部门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制定全县餐饮行业油烟和噪音整治方案,对全县餐饮行业进行排查,依法督促存在问题的餐饮业进行整改。(三)问责情况无。七、受理编号413*号:“自2017年起,依兰县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松花江与牡丹江交汇处附近的松花江,夜间排放臭味大,污染水体环境的问题。”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05号案件第一问题相同,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八、受理编号418*号:“一是2013年春天,新华镇长虹村原支书关某某、现支书李某某、会计李某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集体农田防护林大杨树350棵,具体位置在关家屯以东约300米处。二是2015年冬天,现任村干部滥伐集体农田防护林约300多米长,树床、树木被伐光,现场只剩下树根,具体位置在村委会东北方向约200米处。三是2016年春天,现任村干部卖掉3块集体林地及树木,其中一块林地被毁已开荒种玉米,破坏面积约5000平方米。自2000年至今,该村村干部每年都有盗伐变卖集体树木一次以上,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3年春天,新华镇长虹村原支书关某某、现支书李某某、会计李某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集体农田防护林大杨树350棵,具体位置在关家屯以东约300米处。)(一)基本情况举报中的长虹村位于阿城区新利街长虹村,所指的盗伐地块位于长虹村东300米处,全村居民420户,人口为1850人,村内有林地面积400余亩,原支书关某某、现支书李某某、会计李某某。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到黑龙江督察环保工作时,曾经交办过此案件,调查结果为:案件地块具体位置在新利街长虹村关家屯以东约300米处,2013年由长虹村村民关某某、张某某、关某某提出申请,经阿城区林业部门审批,分别取得阿城区林业局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号分别为:阿林采字〔2013〕20号、阿林采字〔2013〕19号、阿林采字〔2013〕18号,共计审批采伐634株杨树,实际采伐634株杨树,不存在无证采伐的问题。(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2013年春天,新华镇长虹村原支书关某某、现支书李某某、会计李某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集体农田防护林大杨树350棵,具体位置在关家屯以东约300米处情况不属实。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7日阿城区接到418案件后,阿城区政府立即责令阿城区林业局、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对案件进行调查,阿城区林业局、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于6月8日上午10点成立由阿城区森林公安局、行政执法大队、资源林政科、新利街道林业站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过查阅原始档案,核实结果与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调查结果一致,审批采伐634株杨树,实际采伐634株杨树,不存在无证采伐。(三)问责情况无。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5年冬天,现任村干部滥伐集体农田防护林约300多米长,树床、树木被伐光,现场只剩下树根,具体位置在村委会东北方向约200米处。)(一)基本情况举报中的地块是4块,是皆伐迹地,位于阿城区新华镇长虹村,现权属为长虹村村集体,已重新发包给农户,继续造林。2016年中央环保巡视组,到黑龙江省督察环保工作时,曾经交办过这个案件。经调查核实,2015年林地权属为长虹村集体,林权证号2300010063的林地,由长虹村申请,经阿城区林业部门审批,取得阿城区林业局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长虹村凭证对四块林地进行了皆伐,林木许可证号分别为:阿林采字〔2015〕166号、〔2015〕167号、〔2015〕168号、〔2015〕169号,共计审批采伐726株杨树,实际采伐726株杨树。伐后长虹村将四块采伐迹地重新发包给农户。(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2015年冬天,现任村干部滥伐集体农田防护林约300多米长,树床、树木被伐光,现场只剩下树根,具体位置在村委会东北方向约200米处情况不属实。调查处理情况:6月8日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过查阅原始档案,共计审批采伐726株杨树,实际采伐726株杨树,核实结果与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调查结果一致,不存在滥伐集体农田防护林。(三)问责情况无。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16年春天,现任村干部卖掉3块集体林地及树木,其中一块林地被毁已开荒种玉米,破坏面积约5000平方米。自2000年至今,该村村干部每年都有盗伐变卖集体树木一次以上,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一)基本情况举报材料反映的地点为阿城区新华镇长虹村,举报将林地开荒种玉米的地块现地类为采伐迹地,林权证号2300010063,权属为集体。(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2016年春天,现任村干部卖掉3块集体林地及树木,其中一块林地被毁已开荒种玉米,破坏面积约5000平方米。自2000年至今,该村村干部每年都有盗伐变卖集体树木一次以上,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情况基本属实。调查处理情况:6月8日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举报材料所反映2016年春天,现任村干部卖掉3块集体林地及树木,实际情况只卖1块林地上的林木(林权证号2300010063,权属为集体),该村采取的销售程序为先对林木进行价值评估,发布公告后由于某某购买。2015年12月8日经村集体公示合法审批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阿林采〔2015〕169号),采伐后2016年5月5日由长虹村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4.4亩林地与部分荒地共计10.44亩一同承包给本村村民孟某某(非村干部),并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经调查孟某某已于2017年8月20日交通意外去世,后其弟弟孟某某代为经营。经查,孟某某存在将4.4亩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玉米问题。针对该问题,阿城区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于2018年6月8日对行为人孟某某改变林地用途种地问题行政立案,下一步将视情节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今后,阿城区将依据新出台的《阿城区森林资源监管巡查报告制度》加大森林资源监管巡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伐后及时更新。(三)问责情况无。九、受理编号419*号:“2016年,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在无任何审批手续和雅典城小区居民公众参与的情况下,在小区内开工建设。2018年,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对未批先建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予以环评审批。哈尔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单位)在环评报告书材料审核环节弄虚作假;哈尔滨市环保局没有依法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和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举报人认为哈尔滨环保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再未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对医院建设项目予以通过环评审批”。(一)基本情况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169号,租用中财雅典城小区20号楼负1~6层用于医院建设,建设单位为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月24日,对该公司呈报的由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该项目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批前现场踏查和审批期间的监管工作;审批后由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负责日常环境监管;在审批期间未接到信访情况。2018年3月9日,中财雅典城小区居民20多人到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通达街499号)群访,哈尔滨市环保局委派行政审批办处长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接访,在上访群众拒绝登记姓名的情况下,在现场,对上访居民代表所提的问题作了回答,经过长时间的说服工作他们于当天下午6时10分离去。2018年5月8日交由道外分局进行日常监管,经双随机监管,未发现开工建设。6月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此项目举报后,立即组织道外分局到现场执法,未发现施工建设。(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该企业“2016年,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在无任何审批手续和雅典城小区居民公众参与的情况下,在小区内开工建设。2018年,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对未批先建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予以环评审批。哈尔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单位)在环评报告书材料审核环节弄虚作假;哈尔滨市环保局没有依法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和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举报人认为哈尔滨环保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再未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对医院建设项目予以通过环评审批”情况不属实。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和其委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踏勘后,出具的结论中,未提出该项目“未批先建”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在受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前,委托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受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委托编制,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编制,以下简称“公参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2018年1月3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哈环评估书〔2018〕2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结论认为报告书编制较规范,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介绍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范围及环评重点适宜,环境影响识别、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准确,工程分析清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可信。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可行,能做到长期稳定运行并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从技术角度具备审批条件。同时,提出审批建议,即“项目施工时应落实好“三同时”制度,防止发生扰民事件;对污染防治设施定时检修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8年1月10日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等材料,哈尔滨市环保局收到欧菲医院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相关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该院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哈尔滨环境保护局网站(www.hrbhbj.gov.cn)上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受理审批信息(含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哈尔滨市环保局未收到任何群众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的任何反馈意见。经哈尔滨市环保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报告,认为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对欧菲医院的行政许可申请拟作出审批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再次在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任何群众反馈任何相关意见,亦未提出召开听证会等任何要求。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哈环评估书〔2018〕2号),经研究于2018年1月24日,对欧菲医院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哈环书准〔2018〕004号)及《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并在哈尔滨环境保局网站对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哈尔滨市环保局在前述整个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完全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公开信息,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复议申请人没有在公示期内提出任何的意见,故哈尔滨市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核予以准许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任何的不当。该项目环评报告书中明确提出要求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在运营期医疗、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采用专用的包装物收集后暂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收集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上门清运处置,医疗废物做到日产日清;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污泥根据《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中推荐措施,采用漂白粉消毒,同时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2007)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后根据其有害成分及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归类管理,并委托具有该类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由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负责上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和废活性炭属于一般固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餐饮厨余及废油脂按《哈尔滨市餐饮和食品加工业废物污染防治监督治理办法》(哈环发[2004]5号)处理、处置。欧菲医院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要求落实,均在医院内部收集、暂存,由专业机构运输、处置,不与道外区中财雅典城小区内部人员及环境接触,符合环保措施及管理要求。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在运营期产生的厨房废水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起排入医院自建的污水处理站(絮凝沉淀+紫外线消毒)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表2预处理标准后,经独立的排水系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太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污水处理设备间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经26.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依附在六层夹层上,高于六层夹层顶部排放,远离中财雅典城2号居民楼,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25米高排气筒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关于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允许浓度的要求;厨房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高于楼顶的独立烟道排放,高度约22.5米,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饮食业标准要求,厨房烟道出口位于开原街一侧,邻近楼体夹层区域,远离中财雅典城2号居民楼;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限值要求,废气直接经排气筒引至楼顶高空排放,高度约22.5米,位于南极街一侧,远离居民楼。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设备集中在负一层,污水处理设备间邻近开原街一侧,柴油发电机房临近南极街一侧,布局上远离中财雅典城2号居民楼,采取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后,设备间外1米处噪声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要求。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委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为充分的调查建设项目周围群众的意见,分别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5月22日在哈尔滨新闻网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了一次公示及二次公示;2017年5月22日在哈尔滨都市资讯报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了发布;2017年5月27日-5月30日在项目现场张贴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简介及相关政策法规介绍,向周边居民进行了信息公告,便于公众了解拟建工程的建设项目情况;2017年5月31日-8月1日,在项目现场、中财雅典城、宝宇荣耀上城等小区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告;2017年5月27日-6月14日在开原街甲11号设立环评公众参与接待处,设专人受理公众意见;2017年6月1日针对中财雅典城业主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建设提出的若干反馈意见,该公司进行了回复,并以海报的形式张贴在小区的公示板处、同时对业主发放回复问题的宣传彩页;2017年8月2日在该公司环评公众参与接待处召开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座谈会;2017年6月15日-8月20日,以上门走访的形式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调查表》104份,共回收问卷101份,有效问卷101份,其中个人问卷98份(雅典城小区居民38份),团体问卷3份。因此,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已采取了网站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公示、问卷调查及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综上,哈尔滨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在审批该项目中,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未对相关材料核实的情况下,对医院建设项目予以环评审批的情况。(三)问责情况无。十、受理编号420*号:“五常市五常镇太平桥村雅臣中学西侧、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没有城建、土地和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下买通相关监管人员后,于2017年开工建设废品收购站,该公司生产时产生刺耳噪声,严重影响周边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举报人称该公司与相关部门领导达成私下协议,采取以罚代管的蒙骗方法违法经营,当地居民曾多次向市政府反映上述情况,但市政府领导对相关部门的违纪行为和企业非法经营的情况放任不管,举报人要求对五常市政府相关领导问责,依法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并予以关停。”(一)基本情况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成立,法人代表谢某某,于2010年8月1日与五常镇太平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入股合作协议》,选址在五常市五常镇城北、雅臣中学西侧、五常镇太平桥村,协议使用9393平方米土地作为公司用地。村委会以土地入股的合作方式与该公司共同兴建废旧物资回收及加工项目,协议期限50年。(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一是关于城建手续。五常市住建局于2017年8月接到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厂区的申请》,按照申请中的事项,五常市住建局对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拟建厂区的地块进行了现场踏查,因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五常市住建局认定该企业申请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因此,未受理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建设申请。二是关于建设收购站。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6月9日对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场地内有一处门卫房(建筑面积41.25平方米),该处门卫房原本系五常镇太平桥村村民杨文清和孙国于1999年合建,后经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翻建,但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经立案,并对违建现场绘制了现场平面图,下达了约谈通知书,并对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作了询问笔录,确认该处门卫房系违法建筑。然后向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确认函,待确认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履行拆除程序。三是关于土地手续。经调查,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五常镇太平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入股合作协议》后,于2016年10月起对土地实施圈占并进行地面硬化,于2017年10月翻建1栋41平方米的门卫房。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日巡查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实际占地面积5784平方米,地类为一般农田2155平方米,建设用地362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建设41平方米门卫房外没有其他违法建筑。截至目前,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8日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国土行罚字[2018]048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对违法占用的2155平方米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人民币21550元;对违法占用的362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人民币18145元,合计处罚人民币39695元。该公司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处罚决定足额缴纳罚款。对退还土地问题,由于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需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五常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过程中履行土地巡查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已于2018年4月9日启动问责程序,对五常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巡查员郑某予以诫勉谈话。四是关于环评手续。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经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五环备【2016】003号),主要经营再生物质回收、压缩、破碎、批发、装卸搬运、钢材销售等。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8日对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废气经黑龙江华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是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问责情况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片监察中队中队长胡军东、队员魏宏儒工作中监管不力,巡查不到位,致使违章建筑翻建完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经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委2018年6月10日第十二次党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胡某某、魏某某二人警告处分。十一、受理编号421*:“一是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村民房某某,擅自将阿什河流入松花江口段的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近百万平方米耕地占为己有,并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将湿地垫高,私自将两条阿什河支流的河道堵死,另辟新河道。二是房某某滥伐民富村王尖屯、后五棵树屯西大耕地上栽种的6000多棵杨树和柳树。2016年7月,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该问题,对当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房某某恢复湿地,赔偿滥伐树木造成的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捏造事实的行为。”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村民房某某,擅自将阿什河流入松花江口段的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近百万平方米耕地占为己有,并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将湿地垫高,私自将两条阿什河支流的河道堵死,另辟新河道。)(一)基本情况举报反映的房某某为民富村村民,属于社会自然人。房某某于1998年10月5日与民富村签订“转让涝洼塘荒地合同书”,土地位置“哈尔滨水泥厂南楼水泥路东侧,北至水泥厂小火车专用线为界,南至阿什河为界,北侧宽新水泥路往东500米为界,南侧宽新水泥路往东450米为界”,该土地性质为滩涂地。(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调查处理情况:一是对于破坏湿地的问题,6月8日,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房某某承租的地块位于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南,约0.5公里处,不在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积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经查阅2016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该地块不属于湿地范围。二是对于改变河道的问题,经调查,该地块位于阿什河松花江回水段上游的转弯处,属河流走向不稳定地段,受松花江回水顶托和阿什河流水的冲刷,沟汊不稳定。对照2004至2017年卫星航拍图片表明,2013年汛期河水较大,将此地基本淹没,退水后,自然形成了现在的阿什河右侧支流。在沿岸现场未发现人为堵塞河道改变现场的痕迹,但在现场检查中确实发现存在滩涂地被垃圾填占现象,经调查了解,此处垃圾为民富村房某某堆积此处。针对此情况,道外区政府立即责成道外区水务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对此违法行为马上立案进行查处。(三)问责情况无。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房某某滥伐民富村王尖屯、后五棵树屯西大耕地上栽种的6000多棵杨树和柳树。2016年7月,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查组反映该问题,对当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房某某恢复湿地,赔偿滥伐树木造成的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捏造事实的行为。)(一)基本情况举报反映的地块位于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水泥路以东,阿什河以北。(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此问题举报情况属实。调查处理情况:关于毁林问题,2018年6月8日,经查阅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林权档案,没有该地块的林权档案信息,民主镇政府出具证明显示,该地块历年来没有纳入过民主镇造林计划。同时,经调阅2016年信访案件查处情况, 2016年8月3日,道外区政府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第十四批 550号举报案件反映“房君海侵占阿什河入松花江口处湿地面积超百万平方米,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当时调查答复为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为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废弃地不是阿什河入松花江口处湿地”。在此基础上,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6月8日从省林业监测规划院调取了该地块的林地更新成果图,显示该地块上没有林木图斑,即未纳入道外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通过民主镇派出所了解到,曾接到过举报人关于该地块林木被毁的报案,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中显示,无法证明举报人在该地块栽植过树木。但在调查中,通过调阅谷歌地图影像资料,显示该地块附近在2010、2011年有部分林木,于2012年被毁坏。目前,道外区政府已责成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立案查处,对破坏林木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案件查处结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此问题,道外区也列为整改范围,举一反三,防止再发生此类情况。(三)问责情况无。举报位置位于南岗区王岗镇前兴隆村,该处是2017年南岗区未实行统一拉运村内生活垃圾之前,村内的垃圾处理点,多年由渣土和垃圾混合积累形成。该处日常监管由南岗区王岗镇前兴隆村委会负责。(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调查处理情况:对此南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18年6月6日18时,区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一是由区财政局先行垫付资金,由区城管局组织环卫车辆,对现场混杂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梳理并实施分拣,对生活垃圾组织清运出场。二是体量较大建筑垃圾,由区城管局在6月15日启动工程招投标程序,由中标的土方公司清理拉运。三是由区城管局对拉运渣土车辆、垃圾卸运地点进行实地踏查,严格执行平仓密闭运输等相关要求,不得沿途散落。四是区城管局要密切管控,城管执法人员要沿途实行全过程跟踪,防止垃圾滥倒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建筑垃圾顺利拉运到指定卸运地点。五是由王岗镇政府责成前兴隆村委会加强日常管护,禁止在此处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生活环境。(三)问责情况无。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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