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者:苟大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规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以下简称“节能环境两品目清单”)和有效的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并且在
作者:苟大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规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以下简称“节能环境两品目清单”)和有效的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并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介于政府采购节能(能效、水效)、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属于拟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即功能和质量要求),因此应当在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具体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充分体现,以确保绿色采购和支持绿色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落实落细。
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载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需求过程中,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拟采产品清单中的货物品目、或者工程量清单中构成工程功能不可分割的货物品目,并依据“节能环境两品目清单”, 对属于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一个不落的予以准确标明,其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比如使用符号或文字加粗)。需求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应能熟练应用“节能环境两品目清单”,识别和判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已在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中被充分的恰当体现。
为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对于已列入“节能环境两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可在采购需求中规定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更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节能环境两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规定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例1:在采购需求中的载明方式(货物项目)
格式一: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本项目采购产品中,台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其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无效响应处理);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复印纸为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
格式二:
备注:以上带“◆”符号的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带“▲”符号的为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带“●”符号的为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带“★”符号的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例2:在采购需求中的载明方式(工程项目)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本工程采购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坐便器、 蹲便器、小便器、水嘴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其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无效响应处理);水泥、商品混凝土(C20)、商品混凝土(C30)、PE管道、防水卷材、木质门、 钢质门为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注:对于商品混凝土C10、C15、C20、……,一是按每个产品型号(如C25)在评分标准中对应一个分值;二是将保障商品混凝土质量和供应作为谈判或磋商内容,把不能保证质量和不切合实际的远距离供应风险降到最低;三是采购人及项目监理要加强履约验收)。
有效的认证证书和查询获证产品信息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一是应当按现行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定为有效认证证书,但是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规定,该品目清单依据的标准与原标准发生了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只能使用至2019年6月1日。二是有关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和链接平台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应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查询验证依据。
评审标准的设置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一是应当将采购需求中载明的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要求,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为评审因素,可以单独设置评分项或者在技术参数要求中一并设置评分项,两者不应重复设置评分项;分值设置应当与采购需求中载明的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数量指标相对应,对同一产品同时为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应分别设置计分,不属于重复计分;二是对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实质性要求)的,因属于客观且可量化的指标,也可以设置为得分、加分项,但不得将实质性要求作为扣分项,以避免出现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可以扣分,而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三是凭有效认证证书评审计分。
例3:上述例1中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2项、环境标志产品5项,设置相对应的评分标准为: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所响应产品有效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每有一项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分3.5分。不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供应商报价相同的,可以设置按供应商提供采购需求中载明的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及数量指标确定排名顺序等评审标准。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