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新变化》政策解读
2023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2号令发布新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新《办法》分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共33条,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新《办法》新变化做简要分析。
新变化一:新《办法》提高省级节能审查标准,放宽地方节能审查权限,有利于项目加快落地。新《办法》第9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当前,转报省级办理节能审查的项目多集中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至10000吨标准煤之间,将省级节能审查标准由年综合能耗当量值5000吨标准煤提高到10000吨标准煤,大量项目能评将不再通过逐级转报等待数月后才能获得批复,在地方部门即可办理,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加速落地,同时,也对地方节能审查规范性、科学性提出更高要求。
新变化二:新《办法》审查要素增多,对项目准入提出更高要求。新《办法》第2条明确:“节能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当前,节能审查注重能源消费情况审查,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审查相对滞后,新变化要求在今后节能审查中,要对照国家已发布实施的112项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75项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190项推荐性节能国家标准加强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审查。
新变化三:新《办法》明确,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能够减轻企业负担。新《办法》第4条在继续明确要保障节能工作经费同时,首次明确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新变化四,新《办法》首次明确节能审查过程地方节能管理部门要落实地方能耗双控要求。新《办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实行用能预算管理,搭建管理平台,将存量、在建、拟建项目用能情况与全市能耗双控指标、行业能校标准、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碳排放统计等高效衔接,使审批、监管步调统一,才能强化用能统筹调控,做到项目进出与能耗双控指标调控相对应。
新变化五:新《办法》明确审查改建项目主要审查增量能耗。新《办法》第9条明确,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改建项目较原项目年综合能耗可能增大,也有可能减小,此处,主要审查的是用能增大的项目。
新变化六: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原有范围上新增“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1月15日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等18类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新办法新增“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类型达到19类。
新变化七:新《办法》首次对节能区域评估提出要求。新《办法》第10条明确,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等。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新变化八: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增多,审查要素增多。新《办法》第11条规定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共6个方面内容,其中,核心审查要素是: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这之中,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编制“单位增加值 (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相关情况的要求,这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过渡的政策导向相吻合,也是节能审查从单一用能审查向综合审查过渡的体现,工作中,对我们甄别项目提出更高要求,遇到能耗高的的项目,不能再简单地因为能耗高而判定项目不是个好项目。
新变化九:新《办法》明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需重新办理节能审查。按此要求,在项目备案和办理节能审查时开工建设和投产时间要保持一致,同时,要符合实际。
新变化十:新办法明确,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该条对实际能耗与批复能耗不一致的合理空间进行了规定,即,在10%以内的可以通过变更矫正,超过10%需要更要实际情况确定是变更还是重新办理。
新变化十一:新办法明确,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该规定即避免了与“项目节能未验收不能投产”相关规定的冲突,又解决了实际情况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同期长,整体验收同期长,项目无法及时投产的问题。
新变化十二:对各类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罚措施进行了具体和明确。
首先,未批先建的项目,不仅要停止建设、停止生产,限期整改,还要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整改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市政府关停。其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或逃避节能审查的项目,撤销审查意见,并按程序重新审查。开工建设或投产的按未批先建处罚。再次,节能验收未进行或不通过的项目,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最后,节能中介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4条处罚措施,还有附加处罚,就是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要落实以上要求,一方面要健全节能执法机构,一方面要完善工作机制。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来源:综合发展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