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深圳市鑫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和李甲旭作出失信记分处理的决定深圳市鑫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甲旭(BH0..._新浪网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深圳市鑫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和李甲旭作出失信记分处理的决定
深圳市鑫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甲旭(BH028797):
经调查,你单位负责编制的《广东创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扩 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hl24ql)、《深圳市科润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b362vj)、《佛山市顺德区骏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改扩 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8ky94h)、《佛山市伟研金 属喷塑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61b840) 等 4 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我局多次电话联系你 单位及环评编制主持人李甲旭要求配合调查,均不接听配合调 查。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向你单位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 你单位及环评编制主持人李甲旭在协助调查限期内没有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协助调查通知书》等文件证据为证。
你单位及李甲旭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进行监督检查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 提供相关材料”。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告送达《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 于拟对深圳市鑫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和李甲旭作出失信记分处 理的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及李甲旭在申辩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 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网站公告截图为证。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单位和编制 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 和李甲旭分别作出失信记分 10 分的处理。
你单位及李甲旭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受理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211 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佛山市司法局一楼南侧,邮编: 528000)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