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热力公司专挑天气晴好时候来测温,这准确吗? 足额交暖气费,热力公司却根据天气调节供暖温度,这算欺诈吗? 连续几年忽高忽低的供暖, 让曲江华府小区业主苦不堪言! 2020年采暖季, 西安曲江华府小区业主大会临筹委 联合物业详细采集了123天 一次供水、二次供水等温度数据, 发现有23天室内低于18℃。 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称,
热力公司专挑天气晴好时候来测温,这准确吗?
足额交暖气费,热力公司却根据天气调节供暖温度,这算欺诈吗?
连续几年忽高忽低的供暖,
让曲江华府小区业主苦不堪言!
2020年采暖季,
西安曲江华府小区业主大会临筹委
联合物业详细采集了123天
一次供水、二次供水等温度数据,
发现有23天室内低于18℃。
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称,
供热是根据室外天气预报智能调节的。
业主
小区多户室温不达标
“投诉年年有,问题年年出。”曲江华府小区业主大会临筹委负责人果先生向华商报记者反映,因这两年小区业主反映供暖问题较多,于是在2020年采暖季,他们做了一个大胆尝试:
在2020年采暖开始之前,该小区临筹委就与小区物业对接,从去年供暖开始第一天起,对整个采暖季一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二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以及小区多户业主家中室内温度进行实时监测记录,每天定时将所有环节仪表上的数据拍照、记录、公示。
他表示,虽然很辛苦,但业主们从这些数据中发现不少问题,在去年这123天供暖期,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为小区一次供水温度高于75℃18天;65℃—75℃有34天;55℃-65℃有45天;小于55℃的有23天。
这些温度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西安天地源物业公司曲江华府小区项目工作人员解释,以小于55℃的有23天为例,热力公司给小区一次供热温度小于55℃,一次供水之后进入热交换站经过回水,在进行二次供水,这时供水到业主楼道中的热水管道温度34℃左右,然后热力管道二次回水进入业主家中的地暖或暖气片,温度只有27℃,室内供暖温度在16℃,低于国家供热要求的18℃。
为何低温时投诉高温时回访?
曲江华府小区业主大会临筹委负责人果先生介绍,根据他们从小区物业公司调取的资料显示,2020年冬季采暖季曲江华府交费业主共1221户(其中:交全款869户,交基础费352户),合同金额2857009元(其中:入住交2490443元,未入住交366566元)。
该小区整个采暖季热力公司一次供水温度高于75℃的有18天;65℃-75℃的34天;55℃-65℃的45天,这样的供暖温度使大部分家庭温度维持在20度左右。其中还有三天热力公司通知因天然气压力不稳、电力问题而异常供暖(2020年12月6日骤降、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19日停供)。
他表示,针对小区暖气不暖问题,小区业主曾向多个部门多次投诉,但热力公司解决的办法是,供热低温时的投诉,往往都是在室外温度较高的时间进行回访测温,然后说供暖温度达标,这样的测温是否准确呢?
业主是否享有知情的权利?
果先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他认为,现在业主面临的问题是,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与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虽然明确了供热的合同金额2857009元,但交供热费用是否获得相应服务?
同样,在热力公司一次供水小于55℃的23天为例,通过计算到达业主家里的温度小于18℃,但因为室外天气温度较高,可能部分业主家中室内温度又高于18℃,那么这是太阳供暖还是热力公司供暖呢?
业主是否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果先生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温度不达标的退费标准,根据供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核对之后进行退费。但问题是对不达标住户的认定及天数的确定,热力供热公司未能做到全面、及时测温,势必造成有些不达标住户因人为原因未被认定而得不到退费,这有悖于公平原则。
对不达标投诉业主做不到全面、及时测温,测温计量准确与否难保,这些对于停暖之后的退费带来极大的不确定、不公平,退费就是空谈和作秀。
他认为,西安热电供热公司对去年冬季供暖大家不满意应该有个交代,对今年供暖改善、公平有个承诺。
小区供暖为何短斤少两?
通过对去年采暖季的数据统计以及对照天气预报的情况分析,果先生表示,热力公司供暖涉嫌存在短斤少两的行为。
他认为,小区业主给热力公司交纳的费用是足额费用,但热力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却人为调节供热温度,这种行为就好比交了1斤的钱,商家觉得你吃不完给了7两一样,存在消费欺诈。
果先生表示,热力公司不仅要为不诚信欺诈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退赔损失外,还应该加强管理。实行按流量计费的直管到户,将室内温度的调控权,交给小区业主自己。
对话
物业
问题一
测温的数据是怎么来的?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负责人介绍,以前出现暖气不暖,业主的各种猜忌让物业公司很是头疼。为了让小区业主清楚暖气不暖的根本原因并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去年采暖期开始,曲江华府小区业主大会临筹委和小区物业公司,对供暖期间所有数据进行每日记录、拍照、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数据的采集点主要为:热力公司给小区一次供水温度(也就是热力公司供到小区接口位置的温度)、一次回水、二次供水、二次回水以及小区业主家中的温度。数据采集共计123天,每2个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接点的实时温度。
问题二
室温不达标原因是什么?
针对该小区住户反映的暖气不达标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住户家中暖气不达标的原因有多方面,除了供热不达标的原因外,还有私改管道,暖气管道堵塞等。
他认为,如果出现大面积暖气不暖,则与热力公司供热水温有很大的关系。比如,这个采暖期采集的数据显示,热力公司给小区一次供热温度小于55℃,经一次回水之后进入热交换站,二次供水温度到业主楼道中的热水管道温度34℃左右,然后热力管道二次回水进入业主家中的地暖或暖气片,温度只有27℃,室内供热温度已经低于体感温度,业主家中怎么回暖和呢?
问题三
供暖不暖亟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负责人介绍,现在水、电、天然气等均以直管到户,因此建议供热也由供热公司直管。但现在的问题是,物业公司主动要求热力公司来接管小区供热系统,而热力公司却不接收。
他认为,物业公司其实义务承担了很多热力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物业公司不仅要先垫款购热,同时还要承担因供热公司供热不足导致业主与物业之间引发的矛盾。
对话
热力公司
4月2日上午10时许,华商报记者来到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部负责人就小区业主关心的供暖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一
关于暖气不暖?
针对曲江华府、富力城等多个小区反映暖气不暖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只是陆陆续续接到一些投诉,但上门测温之后发现温度符合《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中不低于18℃的要求。
那么小区供热一次供水(也就是热力公司供到小区接口位置的温度)应该达到多少度,才能保证业主家里温度不低于18℃呢?
她表示,小区供热温度与小区距离、管道以及业主家中是地辐热还是暖气片等都有关系,因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在加上各个小区实际情况也不同。
那么中国城镇供热协会编制的《供热运营数据与统计方法》对此是否有明确要求呢?
这位负责人称,这种供热数据只是设计上的要求,根实际操作没有关系。就好比汽车仪表盘上设计有时速240公里,但实际道路上根本就跑不到这个高,也不允许跑这么快!
问题二
如何认定测温?
对于小区业主诟病的低温时的投诉高温时回访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等文件要求,应该是在投诉后12个小时内上门测温,但因无效投诉太多,可能导致测温不及时,在加上疫情等因素,热力公司需要先与物业、业主取得联系后才能上门,导致后续测温工作的延误。
如何认定室内温度达标或不达标呢?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操作流程和规范,需要热力公司、物业、业主三方到场进行测温认定,经过测温分析,到底是住户管道堵塞,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是单户暖气不暖?还是整个小区暖气不暖?都需要到场认定并填写测温意见书。对于拒签或拒绝测温的,按照有关文件则视同温度达标。
问题三
为何供暖温度不一致?
当华商报记者拿出了曲江华府小区物业与业主详细记录供暖期数据采集样表,询问为何有23天水温低于55℃?业主质疑供热公司存在“看天供暖”。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经营部负责人坦言,现在供暖都是这样的智能方式,根据天气预报来来调节供热水温,不能在室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还持续加热,让老百姓开窗户散热,既不环保,也不节能。
问题四
是否享有政府补贴?
这位负责人表示,政府对于供暖公司的确有补贴,但也仅仅是补贴民用天然气与商用天然气之间的差价,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
华商报记者进一步询问,既然供热公司享受着政府补贴,这种看天供暖的方式,是否真如业主质疑的热力公司存在短斤短两行为呢?她表示,看天供暖主要是环保节能,其次是公司要考虑运营成本。
问题五
为何不直供到户?
针对很多业主要求热力公司直管到户的问题,这位负责人称,现在热力接管还有一些难度。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小区供热系统是开发商建设布网的,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如果要交给热力公司,需要通过小区业委会对接,物业公司只是小区服务单位,并没有小区事项的决定权;第二是,现在很多热力管网需要维修,更换,需要动用维修资金,这些不是热力公司能决定的。
律师:
供热“短斤少两”涉嫌消费欺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热力公司在23天里供热水温度低于55℃,室内温度低于18℃,不符合《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30条关于室内温度需达到18℃的规定,同时,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依法履行义务,保质保量。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35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业主有权要求热力公司退费。
如果热力公司明知供热不达标,而不告知业主或物业公司,或故意隐瞒该事实,这一行为不单是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或涉嫌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热力公司需承担消费欺诈的法律责任。至于热力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与否,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进一步调查。
如针对退费事宜,业主与热力公司存在争议,赵良善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业主可选择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诉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诉前,建议业主保留好相关证据,特别是测温记录等。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原标题:《“看天供暖”,节能环保还是缺斤少两?西安一小区记录123天供暖数据,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