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俗概念里,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法律是概念的科学,明确了概念才能对其相应的权益采取恰当的保护措施。
讲座演讲稿
目 录
1.技术成果VS知识产权
1.1概念界定
1.2 二者的区别
1.3 国家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职务成果VS非职务成果
2.1案例分析
2.2 法律分析
3.技术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3.1 案例分析
3.2 法律分析
1.技术成果VS知识产权
1.1概念界定
通俗概念里,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法律是概念的科学,明确了概念才能对其相应的权益采取恰当的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又叫“智慧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相比,它缺乏天然的物理边界,比如手机;和债权相比,它缺乏清晰的法律边界,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而且,知识产权和国家政策、公共利益关联性较强,比如芯片研发,又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比如文学作品、美术作品等。
(1)技术成果的概念
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做了明确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2)知识产权的概念
民法典123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时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些受《著作权法》调整和保护。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俗称为“专利”,被普通人等同于“知识产权”,受《专利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商标,其类型包括商品商标,比如加多宝和王老吉、服务商标,比如百合网,集体商标,比如今年3月份注册成功的“莆田鞋”,证明商标,比如“绿色食品”,受《商标法》保护。
地理标志,比如五常大米、金华火腿、阳澄湖大闸蟹等。
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2 二者的区别
(1)对象不同。
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取得知识产权,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成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技术合同的交易内容,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比如烟气脱硫设计服务。
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内容也不一定必然可以作为技术合同的标的内容,如商标的创作和许可、转让等达成的协议,虽属于知识产权合同,但不是技术合同。
(2)保护程度和法律渊源不同
从保护程度来看,技术成果可以无限期保密,没有强制公开的说法,但专利在经过保护期之后是强制公开的。比如民法典865条明确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
从法律渊源来看,知识产权价值与创新程度成正相关性,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价值在与通过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司法裁判对新型智力成果的保护,会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意愿,催生更多的知识产品。最明显的例证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0年的一次判决中,第一次确认了生物组织产品具有专利性。随后,极大地刺激了美国生物技术工业的发展,两年后即有200多家生物技术公司成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世界工厂、加入WTO(听歌收费的开始),我们不得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有如下的发展和变化。
1987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被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所取代,《合同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取代。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1990年)、《商标法》(1982年)和《专利法》(1984年)三部法律来构成的。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成为知识产权的制度母体和法律归属,对知识产权作出了宣示性、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像物权、合同那样采取独立单元模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采取了“点—线”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其中,“点”为“总则编”第123条知识产权定义条款,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以及专有权利类型作了原则规定;“线”为各分则有关的专门规定,包括知识产权出质(“物权编”第440条、第444条)、知识产权合同(“合同编”第501条、第600条、第843—887条)、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关系(“人格权编”第1013条、第1019—1022条、第1027条)、知识产权夫妻共有(“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编”第1185条)等。
从《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来看,我国民法典从传统的“民商合一”逐步发展为“民商知合一”,将商事条款和知识产权条款进行了有效的融合,而技术合同章就是知识产权条款在民法典中的集中体现。民法典的立法体系,确认了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和私权,进一步弱化了原有技术合同制度的管制主义。
(3)技术的成熟度/产业化程度不同
依法取得了专利,就实现了对市场的垄断和监督,能加速成果的产业化。而科技成果只是智力资源的创造、应用,而没有占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应用科技成果,甚至成为科技成果拥有者或者合法实施者的竞争对手。
1.3 国家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国家政策维度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1.09发布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2012.09.23发布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2015.03.13发布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2016.05发布
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5.09.24发布
6) 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2015.12.22发布
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11施行
8)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的通知(国知战联办〔2021〕16号)——2021.12.27发布
二、科技创新管理维度(管理性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2022.01.01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2002.06.29发布施行
3)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修订)——2020.12.01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2020.11.29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修订)——2018.03.19施行
6) 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2018.07.18发布
7) 科技部、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2015.11.16施行
8) 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2020.09.01施行
三、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维度(实施运用性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2015.10.01施行
2)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2016.02.26发布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2016.04.21发布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2017.09.15日发布
5)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2018.07.18发布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2021.07.16发布
7)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2016.08.03发布
8)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2020.05.09发布
9)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2001.01.01施行
10)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2019.09.23发布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2018.07.01施行
12)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6号)——2022.01.01施行
13) 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1〕108号)——2021.09.09发布
四、科技成果保护(科技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一)技术合同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章——2021.01.01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021.01.01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4)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2000.02.16发布
5)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2001.07.18施行
(二)专利保护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2021.06.01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2010.02.01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09.12实施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2021.01.01实施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3号)——2021.07.05施行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10.01.01实施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2021.01.01施行
8) 国务院发布《专利代理条例(2018修订)》——2019.03.01施行
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2019.05.01施行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10.01施行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08.01施行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05.01施行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05.01施行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修正)》——2015.07.01施行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08.01施行
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2014.01.01施行
2.职务成果VS非职务成果
2.1案例分析
案例1:江苏世纪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荣甫、何金整等专利权权属纠纷
刘某,从事烟气治理二十多年,专业为给排水,在多家设计院、化工所工作,在2008年2月成为国家认定的注册环保工程师,并于2007年申请了“高效无废液综合脱硫工艺”专利。
何某、为河北某科技情报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其曾与刘某撰写过《新型不泄漏反应釜的研制与开发》、《上喷式冷却塔及其恒压系统的设计》等文章在行业期刊上发表。
江苏某公司,为从事氨法脱硫的环保公司。
2008年3月17日,刘某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2009年3月6日离职。在职期间,刘某担任山东某公司4×240t/h+3×75t/h锅炉烟气氨法脱硫项目的设计经理,并于该公司自行成立的设计院工作,负责该项目烟气氨法脱硫塔的绘图、审图及该项目的管理工作。
2009年7月23日,刘某提出名为“钙法脱硫转温差结晶氨法脱硫的装置与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
2010年10月27日,专利申请人由刘某变更为何某、刘某。
2012年5月20日,何某、刘某将涉案专利转让给河北某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1、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2、何某是否为涉案专利的共同发明人?3、涉案专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涉案专利与刘某在江苏某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应为职务发明,理由为:
1、涉案专利技术与刘某已有的技术成果存在较大差异。
2、涉案专利技术与刘某在江苏某公司的工作经验密切相关。
3、一项成熟完善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一般要经过一定的研发周期。
二、何某并非涉案专利的共同发明人
1、何某称其参与了发明工作,但未能提供其与刘某共同研发涉案专利的原始资料,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根据何某的陈述,其为河北省某行业情报研究所研究室主任,主要负责情报研究、行业研究等软科学研究,在单位没有从事具体技术研发经历。
3、何某在一审庭审中对涉案专利的技术常识无法作出正确回答,对涉案专利的工作原理和工艺过程等不能作出完整、专业的阐述。
三、涉案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
涉案专利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无偿转让专利,刘某提供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未明确其收到的8000元款项系河北某公司支付的专利转让价款;同时,即使双方约定了利润提成,但提成的前提条件是涉案专利实施获利,也不能据此否定涉案专利系无偿转让的事实。
案例2:湖北蕲春鑫丰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甘国兵专利权权属纠纷
2014年8月3日,甘某入职湖北某公司,从事叉车司机工作,一个月后调岗为拆解工,2018年3月辞职。
2017年3月30日,甘某提交了名称为“一种电视机管颈管切割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7年11月7日获得授权。
2017年2月4日,湖北某公司印发《关于表彰甘某同志的决定》并给予500元奖励。
1.湖北某公司经理办公会纪要,拟证明该技术创新为公司决议,甘某接受了技术指导;2.湖北某公司关于鼓励员工技术创新奖励的通知,拟证甘某的行为是公司的倡议,属于非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3.甘某在湖北某公司内进行拆解工作及利用电视拆解线对涉案专利进行试验的视频,拟证明甘某利用湖北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
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系职务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
2.2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执行工作任务的定义】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物质技术条件的定义】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类型区分】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定性不清时的处理】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第六条【确定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所称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第八百四十八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组织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技术成果人身权】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2.因技术交易行为引发的技术成果权益争议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10-01)
第二十九条【奖励标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技术权益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规则】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奖励标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六条【奖励对象和规则】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奖励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奖励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技术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3.1 案例分析
案例:合肥丰达水泥科技有限公司、祝永明技术合同纠纷
2015年,甲公司(甲方)与祝某(乙方)就篦冷机设备设计研发事宜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一、在设备的设计研发中,乙方提供部分相关的参考资料以配合设计,负责图纸设计指导、审定图纸。二、在前三台设备投入使用中,现场服务如需必要指导的,乙方需到现场指导工程师相关工作,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乙方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三、设备的全部制图、制作安装、经营服务及费用含损失由甲方承担。四、本合作协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含甲方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或甲方在基础上与其他方共同开发的技术)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使用权,该技术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五、甲方每销售一台篦冷机(含甲方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或甲方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方共同开发的技术)须向乙方支付该设备合同总价10%的人民币(现金,扣除个税后)作为技术提成费。此款在每台篦冷机发货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六、如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篦冷机改造和新建的信息,甲方由此获得的订单,甲方除支付本协议的第五条约定的技术提成费外,不再另行支付除差旅费外的其他费用。七、乙方如有篦冷机改造或新建的信息,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应优先提供给甲方。八、技术提成费提成到五十台时提成结束,本协议自动终止。九、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2015年3月,甲公司与A水泥公司签订《技术改造工程设计与服务合同(专业技术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740万元。
2016年5月,甲公司与B水泥公司签订关于第四代推杆节能高效篦冷机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490万元。
2015年12月前,甲公司除向祝某支付差旅费外,陆续向祝某支付篦冷机技术提成费20万元、备用金14万元,合计34万。2016年10月,向祝某支付工资薪金10万元。
双方确认:
祝某与甲公司均确认双方共同在原有篦冷机设备的基础上做一些改进和功能上的提升;祝某确认甲公司已向其支付有关A水泥公司项目的费用;
由于甲公司未支付B水泥公司项目剩余费用,且因甲公司明确提出与其解约,因此其未去B水泥公司项目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甲公司确认祝某向其提供了图纸,咨询时有过口头指导;有关B水泥公司项目的合同及金额属实,但因技术问题该合同未能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祝某胜诉。
3.2 法律分析
技术开发合同的调整对象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的调整对象为: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调整对象为: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和特定技术问题解决。
(一)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Ø 不管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如果计划开发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Ø 委托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技术开发人,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作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各方共有,其中一方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合作方有优先受让权;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权属于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有写名字的权利、取得荣誉证书、获得奖励的权利;
Ø 合作开发技术专利申请权的特殊规定,合作一方放弃申请的,其他各方可以申请,放弃的一方可以免费使用;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Ø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存续期限内有效。如果专利期满或者被宣告无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Ø 技术转让合同中,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保证自己是该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